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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3·15”,关于典型案例的发布和解析,引人关注。
3月14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其中,一店家未按照相关法律,对销售的进口饮料设置中文标签,被一名消费者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店家退款退货,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
在苏州,姑苏区消保委联合姑苏区司法局等部门日前发布了姑苏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及消费提示。其中,某沉浸游戏剧场要求玩“密室逃脱”先签免责协议,结果被认定条款无效。
3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仙居县某娱乐公司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被行政处罚,只因其亮出了“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敬请配合”的“规定”。
此类典型案例中暴露出的违法轨迹和意识较为突出,为群众所熟知且往往无可奈何。以签免责协议保证自身进退裕如、以“谢绝自带”保证自身经营收益最大化,这种“安排”,颇为常见。表面上看,这么行事,不过是生意之道,而“谢绝自带”更打上了“保你食品安全”“为你好”的唯美标签,因而无可厚非——事实上,多年来,此类现象层出不穷,被很多人熟视无睹——但深入研究就知道,这些土政策经不起法理“审视”——免责协议旨在通过限制、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达到规避自身责任的目的;“谢绝自带”则是明显构成限制消费者权利。两类“主张”都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有关部门为民撑腰,向侵权行为说不,既惩治了消费领域的歪风邪气,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向公众表达了拨云见日、依法维权的理念。
多年来,“3·15”符号深入民心,既源于有关部门重拳出击侵权行为所展现的决心,也源于一个个鲜活案例中所折射出的法治常识和法治信念。而就现实意义而言,逐步增强消费者向“存在即合理”的乱象说“不”的勇气,尤为重要。
不必讳言,在消费领域,某些“存在即合理”的乱象久已有之,且在民间形成了“本该如此”“何必理会”的固执印象。即便是不设中文标签这种事,也很容易被一些消费者所“宽容”。这种认知,说到底,是“法理储备”不足、博弈信心不足导致的结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而言,“免责协议”“谢绝自带”是站不住脚的。但平日里,很少有人以此去“较真”,呵护自己应有的权益,不能不说是一大憾事。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公布典型案例之时,越发注重加强普法,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令人欣慰。权益不是可以随意处置的“赠品”,在法治语境中,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着力提升消费者博弈能力,缺一不可。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戴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