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博通 众禾
(资料图)
在武汉市税收博物馆,3张土地所有权凭证格外引人注目,这就是明朝万历八年(1580年)汀州府长汀县的“归户由帖”。
“归户由帖”标明了土地面积、位置、所属权人和应缴税额,虽距今已近500年,但字迹清晰。几张薄薄的“归户由帖”,为我们提供了近距离审视张居正“一条鞭法”改革的机会。
后朱元璋时代的财政危机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秉持轻徭薄赋的农本思想,通过编黄册、制鱼鳞图、均徭役等举措,建立起一套总体负担远低于前朝的赋税徭役制度。他还固定了全国的田赋征收额,明令以后不得增加。
然而,时移世易,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带来的直接结果是国家税田总额日益减少,而国家开销却日益增加,田赋定额的“祖制”又为赋税征收设置了上限,明朝产生了严重的财政危机。
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在京为官的张居正因病请假,回到故乡江陵(今湖北荆州)休养。他发现农民受困于土地兼并,绝大多数只能靠租种土地艰难糊口,巨额地租收益源源不断流入以地主、乡绅、官僚集团为代表的少数富人手中。他在《荆州府题名记》中明确指出,“田赋不均,贫民失业,民苦于兼并”。
在张居正推行新政之前,围绕变革赋役制度以解决“国匮民穷”问题的探索早已开始。
自宣德年间起,江南多地先后推出“征一法”“鼠尾册”“十段锦法”“均平银”“纲银法”等地方性赋役改革,这些改革大多具有“赋役折银”的内容。
在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张居正考中进士离鄂赴京之前,湖北部分地区也已出现“赋役折银”的情况。《正德光化县志》中就有“弘治十七年(1504年)户部奏,准通行佃民每亩办纳课银三分,俱于本县交收转解,民赖其公”的记载。及至正德、嘉靖、隆庆年间,折银的赋税种类和地区进一步增加。到嘉靖、隆庆两朝,较为成型的“一条鞭法”在几位名臣的力推下于江南部分地区实施,甚至曾引发前首辅徐阶退田这一公案。
但在皇亲勋贵、官僚内宦等强大利益集团的阻挠下,土地兼并依旧,赋役改革进展缓慢。这也是张居正不得不将“清丈土地”作为推行“一条鞭法”之前提的客观原因。武汉市税收博物馆收藏的“归户由帖”便在此背景下产生。
如果说,土地兼并下封建经济的衰落是全国性赋役改革最为迫切的动力,那么,伴随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而产生的“白银货币化”趋势、数十年“赋役折银”的探索实践则为推行“一条鞭法”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可能。
“考成法”与“清丈土地”
“一条鞭法”绝非“前人栽树、后人乘凉”逻辑下的顺理成章,没有张居正的铁腕力推,“一条鞭法”很难冲破权贵缙绅的重重阻碍而通行全国。
如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条鞭法”?张居正有自己的考量。这从他有步骤地推行“考成法”和“清丈土地”中可见一斑。
史载,万历元年(1573年),张居正创设并颁行“考成法”。一方面,将官员考评与绩效挂钩,要求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属官员应办的事情订立期限分别登记在三本账簿上,逐月进行检查;另一方面,打造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行政管理闭环,通过内阁掌控六科,以六科监督六部,最终使内阁成为改革中枢,管理从朝廷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构。“考成法”着眼整饬吏治,为“一条鞭法”的全面推行提供了组织保障。
万历六年(1578年),张居正下令对“天下田亩通行丈量”,从福建试点开始,历经3年,查明田亩较弘治十八年(1505年)多出300万顷,为“一条鞭法”改革摸清了税基。
汀州府长汀县隶属福建,武汉市税收博物馆收藏的“归户由帖”恰为万历八年(1580年)之物,与“清丈土地”试点在时间地点上相吻合,无疑是张居正“清丈土地”推行改革的明确物证。
以“考成法”确保执行,以“清丈土地”掌握税基,在张居正的布局下,“一条鞭法”在全国推行变得水到渠成。
“一条鞭法”:万历中兴的财税根基
万历九年(1581年),内阁首辅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据《明史》记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究其细节,“一条鞭法”从征税范围、征收形式、征管办法等方面对赋税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五方面。
一是赋役合并。将先前各种力役诸如甲役、徭役、杂役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夏税、秋税)一并征收,既通过减少征发次数、简并税目优化了赋役制度,方便了征管,又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简并苛捐杂税、减轻百姓负担的目的。
二是计亩征银。税基是纳税人拥有的土地面积,除少数地区用实物缴税外,其他地方一律将各种赋役折合成白银来缴纳,从而实现了税收货币化。
三是岁役官募。以政府出钱雇佣劳役的方式代替过去官府无偿征发劳役的做法,使得农民有更多时间从事农业生产。
四是官收官解。改变旧的粮长制、里甲分层负责制,由民收民解改为官府统一征收、解运,在提升征缴效率的同时,也减少了部分粮长和官吏对百姓的盘剥。
五是税收分成。征缴来的税收分为“京库岁需”和“留存”两部分,分别满足中央和地方开支需要,有中央、地方分税特点。
“一条鞭法”虽未能完全根除摊派、火耗等陋习,在全国推行过程中也确实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但据史料记载,“自条鞭之法行……里胥无由飞洒,奸豪无由规避,简易均平”,改革起到了均平赋役的效果。至张居正去世前,万历一朝国库粮、银充盈,成功解决了政府的财政危机,大明王朝顿现“中兴”之状。
然而,张居正离世不久,就受到万历皇帝和利益受损权贵缙绅的清算,其改革举措多被废弃,唯有“一条鞭法”被保留。随着“考成法”被废黜,土地不再清丈而兼并依旧,“一条鞭法”也逐渐丧失原有作用,终在明末内忧外患的局面下被彻底废弃。
“一条鞭法”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清朝“摊丁入亩”,在中国税赋改革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其简化税制、均平赋税、货币化征收等诸多举措,顺应了时代发展,在缓解财政危机、减轻农民负担、提高生产积极性、促进商品经济发展上产生了积极影响。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